关于农村社会保障法的问题研究 [辽宁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我省社会经济体制转型、人口老龄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严重削弱了家庭和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为实现党在十七大提出的让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此探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以及解决措施。
辽宁省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过低。根据我省新农保政策的规定,60岁老人拿到国家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元,而市、县两级政府对于个人账户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按照目前物价水平,仅能达到最低保障水平。
2、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不足。近几年辽宁省新农合发展迅速,覆盖率和报销比例逐年提高,但由于新农合筹资标准较低,受治疗药物价格较高、报销药品范围限制,农民“看病贵,看大病更贵”现象仍然存在。
3、农民工获得的社会保障十分有限。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游离于农村社保与城镇社保之间,没有出台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办法,使得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率比较低。据调查显示,只有26.1%的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
30.6%的农民工参加了医疗保险,个别地区医保的参保率只有6.7%,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能力较弱。
4、失地农民同时失去土地保障。土地保障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土地肩负着农民家庭经济主要收入、生活开支、子女教育等方面重任,但由于征地赔偿法律法规和政策滞后以及征地赔偿标准较低等原因,致使农民利益受损,征地纠纷增多。
辽宁省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
1、户籍制度成为社会福利的分配工具。由于二元化的户籍制度,致使户籍充当划分社会保障的标准,不仅把居民划分为城市和农村居民,还使其分别享受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城市居民享有在住房、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待遇,而农村居民这些方面的待遇只有依靠自己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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