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8‟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建委(建设局)(不含青岛):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山东省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建立有利于促进污染物减排、改善生态环境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我省设立了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市财政、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补偿对象
第三条补偿对象是指山东省内为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改善水环境质量做出贡献或利益受损的主体:
(一)补偿因污染治理而关停或搬迁有污水排放的项目;
(二)补偿污染物减排量较大的污染治理项目;
(三)补偿因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而实施“深度处理工程”、“再提高工程”和中水回用的工业企业;
(四)补偿因退耕还湿造成耕地(种植谷物或林果等经济作物的湖滨、河滨滩涂)面积减少的农民;
(五)新建或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含附属工程)和垃圾处理厂;
(六)支持区域、流域及人工湿地等综合治理项目;
(七)支持治污技术先进、有重要示范和推广价值的污染治理项目;
(八)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上下游协议补偿。
第三章补偿标准
第四条对本办法第三条所称补偿对象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未完,全文共2433字,当前显示78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