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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及改进|无罪推定原则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刑事司法走向民主化的重要标示。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沉默权规则

中图分类号:g7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2)-07-0216-02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在当今世界各国中,许多国家都把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已经演变成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当今中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注重保护人民权利,努力创建和谐社会,因此无罪推定原则也逐渐受到高度重视。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一)无罪推定的含义

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1]。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包含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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