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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公民意识培养研究

一、主体意识是农民公民意识的前提公民主体意识的内涵就是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正确的认识,即公民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无论是在法律上、制度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的政治上,都应该具有被充分肯定的法律人格及尊严。主体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本形态,它是在法治的社会状态中公民对该社会的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和地位的一种自觉的观念和认知水平,它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和法治水平的表现和标志。公民的主体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农民公民主体意识包括自由意识、道德意识、公平意识、权利意识、诚信意识。农民公民具备主体意识,表现为农民公民能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主动参政议政,敢于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各个权利;能独立自主的参与社会生活,参与竞争,用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取得相应的合理的报酬,依法享受各种经济权利;敢于独立思考,积极参与社会的精神生活,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勇于捍卫法律赋予公民进行文化活动和言论。

二、权利和责任意识是农民公民意识的核心

现代公民意识强调的是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马克思明确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特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农民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指一个人对其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认识。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自身拥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生命权、思想与言论自由权和社会政治参与权,被剥夺了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平等、自由的状态都将无法保持。这是人之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其他权利都可由此基本权利导出。公民首先活得像一个人,才能有充分的自由参与政治,形成统治意志。权利是人之本性要求的反应,是社会规范的基础。公民教育应该引导公民对权利的重视,使公民全面感受权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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