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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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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条约签订

1951年9月8日日本与美国在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此条约不仅构成规定日本从属美国的法律依据,而且使美国可以在日本几乎无限制地设立、扩大和使用军事基地。2012年7月24日,日本宣称与美国共同作出决定,要将钓鱼岛列入“美日安全保障条约”。

目录

条约信息历史大事记条约正文美带核入日牵制中国重拾对华政策钓鱼岛问题

美日同盟美日私相授受法理不容展开

条约信息历史大事记条约正文美带核入日牵制中国重拾对华政策钓鱼岛问题

美日同盟美日私相授受法理不容展开

编辑本段条约信息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全名:《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其它名称:《美日安全同盟条约》

英文:treatyofsecurityandsafeguardbetweenjapanandunitedstates

签订时间:1951年9月8日

签订地址: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

签订国家:美国、日本

签订人:日本首相吉田茂、美国国务卿艾奇逊

编辑本段历史大事记

1951年9月8日日美两国片面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5小时后,日本首相吉田茂和美国代表d.g.艾奇逊签署的条约。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条约由前言和5条正文组成。其要点是: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发生的暴动和骚乱;美军驻扎条件由两国间的行政协定另行规定。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1]

1952年2月28日,日美两国根据《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3条规定,在东京签订了《日美行政协定》。协定正文有29条。详细规定了驻日美军的地位及特权,如日本向美军提供基地和设施,承认美国使用、管理和保卫这些基地及设施的权利;美国军人及其家属犯罪,日本无审判权;日本每年向美国支付1.55亿美元的防卫经费等。

1952年4月28日《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同时生效。条约执行中,由于连续发生美军暴行事件,引起日本人民的强烈反对。《安保条约》和《旧金山和约》同时签订和生效说明两者有密切联系。在美国称霸亚洲的政策中,日本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但美国感到继续在日本驻扎军队的条文不宜写进“对日和约”之中,故单独签订条约。

1953年9月29日,两国修改了《行政协定》中关于美军犯罪的审判条款,规定除执行公务外,美军犯罪的第一次审判权属于日本。

1958年10月4日,日美两国首次举行修改《安保条约》条约的谈判。

1960年1月19日,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国总统d.d.艾森豪威尔在华盛顿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通称《新日美安全条约》)后于1960年6月23日双方互换批准书后生效。新条约由前言和10条正文组成,有效期10年。该条约与《日美安全条约》相比,是两国对等的、双方承担义务的条约,加强了日美军事同盟关系。日本仍依靠美国核保护伞维护自身安全,承担提供军事基地、扩充军备、共同作战等更多的义务。同时修订了《行政协定》,改称《关于设施和区域及美国驻日本国军队的地位的协定》,废除了日方分担的防卫经费。由于新条约敌视苏联、中国以及其他亚洲各国人民,日本有被卷入美国军事行动的危险,因而激起日本人民的强烈反对。

1959~1960年,日本人民为反对修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进行了23次全国统一行动,结果迫使艾森豪威尔取消了访日计划,岸信介也被迫下台。每次参加统一行动的人数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斗争规模之大,时间之久,参加阶层之广泛,在日本历史上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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