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街道公务接待管理条例一、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各科室、中心、各社区(村)的公务接待行为。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三、各科室、中心、各社区(村)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四、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定点接待制度,街道接待定点为街道机关食堂(特殊情况除外)。上级各相关部门到街道进行的各类公务活动,如需接待的,按照对口接待原则,由街道相对应的部门进行接待;街道以外的公务活动,必须填报相关申请及审批单据,报请街道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按照节约的原则进行接待;特殊情况按街道领导指示进行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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