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机构【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的法律监管】
摘要。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监管的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初期,在实践运行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因此,在建设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背景下,对比总结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资金互助社在经营管理和支农方式上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差别化的市场退出监管制度设计,无疑对回应新世纪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实践、完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监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
中图分类号:df438.1
文献标识码:adoi:
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11
在中央大力支持与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背景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积极配合现代农村金融改革步伐,通过“以增量刺激存量”的方式大大激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为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做出了巨大贡献。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银监会公布的此组数据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指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与资金互助社三类,而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10年11月底,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425家,资本总额150亿元,当年实现利润8.6亿元[1]。但是,根据“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井喷式”的高密度发展必然也会导致部分机构因竞争失败而被迫退出市场。畅通市场退出机制的缺乏,必然会将农村金融市场逼向饱和状态,从而不仅扰乱稳定的金融市场秩序,还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农村金融系统内部的有效竞争。因此,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市场退出进行有效监管,引导失败组织顺利退出市场竞争,对农村金融体制的深化与改革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监管的理念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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