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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中行政扣押的运用|行政执法和城管的区别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扣押;运用一、什么是扣押扣押,区别于扣压。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中只有扣押,而没有扣压。扣押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存在于行政执法当中,是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法律武器。那么扣押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呢。由于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绝对保留,在行政法范畴,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严格规范在公安机关。故而,在日常行政执法中,不可使用扣押单限制人身自由。针对人的限制自由,要么是拘留、要么是扣留,所以扣押的对象,指向了“物”。2012年1月1日,也就是今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其第九条第三项,也着意表述为,“扣押财物”。

二、水务执法何种情况可适用扣押

因针对扣押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的特点。故而,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需要扣押的情况,应重点把握扣押行为的自由裁量。何种情况下需要扣押,何种情况可以不扣押,在这个问题上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并且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当属起源于德国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意指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度,所以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在行政扣押中应用“最小侵害原则”正对应着我国近年来所倡导的“人文执法”精神。作为行政执法者,理应依法执政、执法为民,在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以善用比例原则,从而不使权力侵犯权利,响应人文执法,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1)手段与目的相结合,要求手段可达到目的。更重要的是所用手段与目的之间相妥当,并且是否必要。比如,在打击违法采砂之中,因砂源地一般地处偏僻,转移灵活,事后处罚比较困难,有必要扣押采砂设备。而在打击违法建筑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若是可以达到执法效果,那就没必要再扣押其施工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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