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评价众所周知,企业破产法是投资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或者进行重整的保障法,也是有关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法。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法律规范,但先进的破产法必须有与之配套和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先进的破产法,同时也是一部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法。
“破产行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其间交织着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破产管理人担任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工作,此项工作直接关系与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财产利益,与各方利益时而一致,时而对立,为此破产管理人始终处于各方利益主体的关注焦点。实践中破产工作中也是以管理人为中心实施和推进的,管理人所体现的作用至关重要。既然如此,管理人的管理职责由何而来。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是怎样的法律关系。管理人如何平衡各主体的财产利益。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因此,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确定管理人选任、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和基本观点的确立就成为解决破产法立法与法律实践中的各种疑难的基本前提,因此,探析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我国破产法未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应当采用何种学说,只是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具体职责,这些规定为破产实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留下空间。
一、我国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评价
2007年6月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订《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标志着我国管理人制度的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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