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中心服务窗口
一、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本通知所称的招投标服务收费,是指我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为开标、评标提供服务场所和相关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招投标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按宗计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开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收费基准时间以1个小时计算,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额增加20%。
(二)评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收费基准时间以4个小时计算,不足4个小时按4个小时计算;超过4个小时的,每增1个小时,收费额增加20%。
抽取评标专家不得收取费用。四、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由招标人交纳;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五、对列入四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减半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全免。
六、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服务费按评标服务费减半收取。
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配备具有招投标的专业人员和设备等服务。
除招投标服务费外,不得再收取场地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按中标额的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
九、收费单位要认真搞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其收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各地发改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在不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采购中心具体收费标准。本通知试行至2011年12月31日为止。在试行期内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政务中心服务窗口_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9]270号【发布日期】
2009-11-03【生效日期】
2009-11-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四川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27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搭建方便基层群众、服务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办事平台,创建配套完善的政务服务体系,结合《2009年省直部门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要点》(川效能办发〔2009〕1号)要求,省政务服务中心制订了《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省政务服务中心根据《2009年省直部门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要点》(川效能办发〔2009〕1号)要求,现就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廉洁高效为主线,促进乡镇政府工作由“抓事务、抓管理”向“抓产业、抓服务”转移,通过职能整合,组建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使之成为为民服务的综合平台、开展公共服务的窗口和推进政务公开的载体,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规范、高效、诚信、开放的政务环境。
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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