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废止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已废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文明的重要标志和旅游景点。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包括各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的地面建筑物和宗教部门的重点寺院,均应执行本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每个古建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古建筑是国家公共财产,全体市民和游客都有责任保护古建筑的安全,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落实,由文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领导,公安消防部门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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