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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政府监管有效性的思考】金融衍生品监管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有效性问题展开探讨,然后在分析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更为优化的统一监管模式、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等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市场政府监管有效性

问题的提出

金融衍生品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也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情况,而且由于衍生品合约本身的特性,由此导致的风险和危害更加巨大,因此许多学者指出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上,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防范减少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损失,必须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政府作为服务于社会公众利益的机构,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上理应发挥其主导作用,其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监管是政府为满足公众要求,矫正市场失灵的一种必然要求。

目前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领域,政府是监管的主体,采取的是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与此同时一些自律性组织如各行业协会等也在各自领域发挥着一定的自我管理的作用。

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在我国还是个新兴的市场,对于这样一个新兴市场的监管模式仍处在不断摸索和实践当中,金融衍生品监管机制还有待完善,如在我国的金融市场曾经或现在仍然存在的几种金融衍生品工具如外汇期货、股指期货、认沽权证、可转换债券、国债期货等,前四种未形成较大的交易规模,而国债期货合约在以“3.27国债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恶性违规事件爆发后,不得不由监管部门宣布暂停,这些都说明,我国现有的政府主导下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制尚有诸多有待改善的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仍有待加强。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政府监管现状

我国政府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监管主体的设置和监管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两个方面:

(一)监管机构体系不完善


(未完,全文共2499字,当前显示8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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