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研究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指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科技成果供给主体与接受主体单一、对成果转化的财政金融支持不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薄弱。提出完善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环境的建议。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环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41-0189-01
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构建上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针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借鉴国外经验,加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环境的构建与完善。
1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环境的缺陷分析
1.1科技成果供给主体与接受主体单一
一方面,科技成果供给主体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中未能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企业的r&d投入不足,如我国大中型企业r&d投入占销售额比例平均仅为0.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3%左右,其中高技术企业一般为5%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0%;同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将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或与企业合作转化,实际上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转让费或收益分成,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的额度偏低,未能很好落实奖励制度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导致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不能积极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
1.2对成果转化的财政金融支持不力
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国家财政拨款的增幅不大;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在增值税征收中未能充分考虑到高技术产品具有智力成本比重大的特点,科技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也不力,有限的财政金融支持无法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巨大需求。
1.3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薄弱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基础设施普遍较差,难以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信息沟通渠道不通畅,未建立科学、公平、权威、有效的科技成果鉴定与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和体系,技术市场交易活动不活跃,风险投资机制不够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缺乏资金支持,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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