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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机构【试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

【摘要】

金融是一国经济的核心,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市场秩序的前提。目前,中国金融分业监管的法律制度日益受到wto相关机制的挑战,面临着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冲击,建立适应客观需求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文章通过对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了目前分业监管法律制度下的局限性,并特别针对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提出了构建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若干措施。

【关键词】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分业监管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利用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性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合法性、权威性的前提和保障,但因各国金融业发展状况不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的模式。以下即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经历了从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沿革和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一度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确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行使金融监管职权的监管体制;80年代以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我国法律设立的金融监管体制表现为中央银行综合统一监管体制;90年代后,伴随着不断增多的金融机构和迅速扩张的证券市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进入了从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过渡阶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相继成立。至此,我国“一行加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正式确立,也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分业监管法律体制的局限性

(一)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决策机制,难以解决金融监管中潜在的冲突,容易形成制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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