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实施细则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
【摘要】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信,保护来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实际,制定本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信,保护来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受信范围
市信访局负责办理人民群众和境外、国外人士写给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市信访局的来信,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交办的信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来信事项;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反映的重要信息;交办督办重要来信事项;向县、区和市直部门通报来信情况;指导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总结推广办信工作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办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情况纳入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公务员绩效考核范围。来信包括书信、电报、电子邮件、传真等。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对来信的办理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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