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局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督查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确保国务院《信访条例》和《xx省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的任务是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市信访局对全市信访工作、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行使督查督办权。
第四条市信访局实行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信访局督查处负责重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市信访局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本处(室)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二章工作原则
(未完,全文共1585字,当前显示5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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