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的,本单位应停止销售: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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