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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接下来又讲:“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国家通过宪法这一最高法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我们党在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正反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项重大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这项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推动我国所有制乃至生产关系的改革,有利于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都是非常深远的。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即公有制为主题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完整地描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说明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既不同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社会,也不同于过去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片面强调“一大二公三纯”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

(一)公有制为主体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公有制为主体也是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我国宪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有资产在量的方面和质的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在这里,公有资产不仅包括国有企业的资产,而且包括集体企业的资产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还包括许多非企业型的公有资产。同时,量的优势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此,不要求公有资产的总量一定要大于私有资产的总量。和量的优势相比,更重

要的是质的优势;而且,只有具有质的优势,量的优势才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就全国而言,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

(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不仅有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而且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还有各种各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此同时,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和其他的非公有制经济也不是简单的“并存”在一起,而是要“共同发展”。

共同发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微观层面的共同发展,即让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资金、设备、技术、知识、人才等生产要素实行联合,形成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并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中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赢”;二是宏观层面的共同发展,即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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