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2href="#heading_2"class="txt">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3href="#heading_3"class="txt">第三章工作内容*4href="#heading_4"class="txt">第四章附则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 第一章总则*2href="#heading_2"class="txt">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3href="#heading_3"class="txt">第三章工作内容*4href="#heading_4"class="txt">第四章附则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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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字号】

:水建管[2008]214号【颁布日期】

:2008-06-18【生效日期】

:2008-06-18【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颁布机构】

:水利部

目录

*

1href="#heading_1"class="txt">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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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ref="#heading_2"class="txt">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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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ref="#heading_3"class="txt">第三章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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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ref="#heading_4"class="txt">第四章附则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8〕21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水利部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class="law_article"name="1">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class="law_article"name="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小型水闸、船闸和其他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class="law_article"name="3">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1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class="law_article"name="4">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class="law_article"name="5">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class="law_article"name="6">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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