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训队管理规定] 正规化管理规定部队
集训队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田径项目高水平后备人才的系统培养,完善田径项目后备人才梯队建设,为国家培养夺取奖牌乃至金牌的优秀后备人才,促进田径事业可持续发展,成立国家少年田径集训队(以下简称国少队)。为加强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实现国少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少队是在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田径中心)与相关省市体育局和体育院校共同合作,共同领导和管理下,相对集中训练的队伍。
第三条国少队的任务和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运动技能、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少年运动员,为田径项目未来发展建立体优智健的后备人才梯队。
第四条国少队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发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勤奋向上的竞争意识,吃苦耐劳的训练作风。
2、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良好环境和有战斗力的团结集体。
3、训练、学习和比赛是国少队工作的中心,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国少队的各项工作都要为训练、学习和比赛服务。
4、立足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系统培养、着眼未来原则,遵循青少年训练规律和青少年生长发育特点,防止盲目追求一时的高水平高指标,创造适合青少年运动员健康成长的环境氛围。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国少队由田径中心直接领导,同地方或院校合作建设。
田径中心负责国少队宏观管理,国少队的组建和布局,研究制定并落实支持性政策,提供专项经费等。
地方或院校协助田径中心管理国少队,负责日常管理,保证其集中训练、学习,落实配套经费等。
第六条国少队人员确立
1、国少队领队、主教练、助理教练员、运动员、翻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由田径中心和合作单位共同协商,由田径中心确定。
2、国少队运动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2月和8月寒暑假期间进行人员调整,确保集中力量培养有发展潜力的运动员。
3、国少队混合组人员构成按地理区域划分,超出区域选调人员须上报中心许可,每组原则上超区运动员不超过2人。
第七条国少队运动员的选拔条件。(1)参加过训练营活动;(2)系专家督导组认可的优秀后备人才;(3)国少队主教练推荐。
未符合本条(1)(2)的国少队运动员的选拔入队,需经国少队主教练书面推荐,对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予以说明。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国少队运动员的选拔入队,需经田径中心商运动员所在单位和国少队共建单位,由田径中心最终确定。
被选入国少队的运动员所在单位需予以配合,积极输送运动员入国少队。
第九条运动员的离队(包括输送至国家青年队或省市运动队)需经主教练或原输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离队理由,报田径中心批准。
国少队混合组队员的离队,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条国少队运动员不得擅自离队。
第十一条国少队成立团组织,负责队伍团务工作,接受田径中心党、团组织的领导。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二条领队职责
1、在田径中心青少年管理部(以下简称青少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国少队全面工作。
2、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国家体育总局及田径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3、负责队伍的党务、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和文化学习,队伍的管理工作,监督队伍完成训练、学习和比赛任务。
4、负责行政后勤保障与队伍的财务预算和管理,核批队伍经费开支。
5、组织国少队的各种集体活动。坚持住队和值班,掌握队伍各方面的情况。随队外出训练和比赛。及时向田径中心汇报相关情况。
6、认真开展反兴奋剂工作,防止队伍出现兴奋剂问题。
7、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队伍配备医务和科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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