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政策的公共性 人口政策
【摘要】
公共政策,即公共权威机构为有效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合理分配公共利益,在一定时期内指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行动准则,是政策的一种。他是用来处理或解决公共问题或公共目标的,是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因此公共性是其本质特征。公共政策是政策的一种,其与一般政策的区别就在于其会共性,但是我国公共政策的这种公共性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甚至在多个层面都有缺失。如何实现这种公共性的回归,需要我们从体制及会民社会的培育等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关键词】
公共政策;公共性;缺失;防治
政府的公共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它首先表现在其合法性上。那么,政府的政策是否会自然而然地符合公众的利益呢。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似乎政府的公共性是不成问题的。但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因素在制约着政府的公共性,使之不能很好地体现,甚至产生重大的扭曲,使政府的政策远离公众的利益,从而使政府的公共性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那么,究竟是一些什么样的因素在制约着政府的公共性呢。为此我们必须首先考察一下政府行政行为的动力问题。
1.政府行政行为的动力
政府的政策是靠其各个职能部门或单位来贯彻的,因此政府的公共性也是靠这些部门或单位的行政行为来保证的。一切都取决于政府行政行为的动力。那么政府行政行为的动力来源有哪些呢。一般地说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来自对上级的责任;第二是来自行政伦理;第三是来自人民及其代表机关的监督;第四是来自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与惩罚;第五是来自传统文化的影响;第六是来自意识形态;第七是来自部门或单位的特殊利益即小团体利益。
来自人民及其代表机关的监督也可以成为保持政府公共性的动力。这就涉及行政权力的他律问题了。因为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各级政府的权力是由各级人民代表机关授予的,因此,行政权力必须直接地向人民代表机关负责。这样一种基本关系就决定了各级政府工作的方向和动力。但是由于目前人民代表机关的作用还很不理想,由于缺乏一个法治的环境,由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还处于不断调整的时期等等原因,使得和人民代表机关相比,行政权力过强,其自由裁量权也过大。因而,实际上行政权力具有强烈的摆脱人民代表机关监督的倾向。这就使各级政府来自人民代表机关监督的动力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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