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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城管的区别 [论《行政强制法》对价格行政执法的影响]

内容摘要。《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对价格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价格执法工作也因此面临严峻的挑战。作为价格执法机关,必须更新执法理念,严格《行政强制法》实施的监督,并及时做好现行行政强制事项的清理和厘定工作。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价格行政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实施,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大立法。该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寻求“限权与赋权的平衡”,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架构也必将对行政执法产生深刻影响。就价格行政执法而言,如何尽快转变执法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到行政强制规范化,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价格执法的主要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界定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照法律的严格界定,当前价格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暂停相关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

(三)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同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也有类似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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