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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法律援助调查:农村法律援助现状

文章摘要:本次调查将围绕着农村的基层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与基层政府以及乡土道德伦理的关系而展开,主要调查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状况,遇到的困难,基层政府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态度,以及农村传统观念对于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影响等.本次调查计划将在……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团队:王伶童周炳韦哲仙刘丽娟原野常成指导教师:应星

中国农村法律援助调查

——农村基层政府、乡土伦理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团队:王伶童周炳韦哲仙刘丽娟原野常成

指导教师:应星

一、选题与定义

温铁军先生曾言到:“中国的根本问题在于农业,在于农村;中国的落后,中国的革命,乃至中国的未来都在于此.近代以来的一切事件、运动都源于中国的农村问题.”中国作为一个正逐步迈向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农民仍然占人口的大多数而农村却依旧落后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早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各种关于农村的调查研究纷纷出现.

而另一方面,国家则改变其治理技术,将其治理的重心由土地转向人口,由单纯的依靠行政技术转向行政技术、法律技术等多项权力技术结合,特别是从90年代开始,党和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策略,大力实行“依法治国”的政策,试图用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于是各种法律法规纷纷出台,而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也浮出水面.基层法律援助,就是其中的一项措施.

所谓法律援助,指的是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而在关注法律援助制度的同时,另外一个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救济的制度——司法救助,即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允许减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行为也必须进入我们关注的视野.虽然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属于两个不同的体制,分别存在两个不同的独立审查程序和标准,一个是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一个是由法院主管,但根据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及05年4月对该规定所作的最新解释,人民法院应让获得法律援助的人亦能够得到司法救助,这就使得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成为国家公权利机关对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系列流程性的救济措施,而渐归于统一、而原先学理上的分类在新的形势下就产生一定的瑕疵与重复,因此,本次调查所关注的法律援助现状,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机构所采取的救济行为,亦涉及有司法救助行为.而不论是法律援助制度还是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得那些没有能力承担诉讼所需要的费用的人也能够有机会和能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这也是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制度设计.

现代社会是一个专业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经济、政治等已经不再是每个个体都能掌握的东西,而是碎片化和集中化了的,只有少数的人能够对其中的某一部分有相当的了解与把握.这也就导致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民众化与司法集中化的矛盾越来越剧烈.特别是在农村,由于农民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基层政府权力的不明晰,以及乡土中国传统的“无讼”等伦理道德观的影响,法律所要求的公正、正义的实现面临着重重的困难.本次调查的主要目的,就是试图在农村基层政府的治理、乡土中国的传统社会伦理与基层法律援助之间建立一种联系,从而为农村法律援助的进一步施行与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二、调查内容与范围、方法、分析单位等

本次调查目的主要可以细化为以下一些:


(未完,全文共19384字,当前显示14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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