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药品处方管理办法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
1.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
(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3.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医疗机构进行培训,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处方权或药品调剂资格。
四、处方的开具
(未完,全文共3078字,当前显示9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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