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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专利再起波澜:再起波澜

比尔斯基案在商业方法专利案件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针对此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采取全员联席审理的方式,其发出的信号就是,美国法院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在商业方法专利问题上的立场。仅在这一点上,比尔斯基一案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意义巨大。那么。商业方法究竟该不该成为专利主题。商业方法专利的未来发展方向又如何。这种变化对于中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有什么样的借鉴意义。

在专利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今天,恐怕没有哪一项专利会像商业方法专利这样引起如此大的争议。随着反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呼声日益增加,美国最高法院在最近的判决中似乎对其一向坚持的“阳光下所有人类制造出来的东西都是可专利的”信条有所松动。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三名大法官就发出了这样的信号将考虑如何处理商业方法专利的问题。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近开始重新审视商业方法专利问题。2008年2月,该法院宣布将全面重新审议有关商业方法的一系列问题。在比尔斯基一案(inrebilski)以及之前的一系列案件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比尔斯基案的商业方法不属于可专利主题,该判决对于整个商业方法专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该案以及之前的几个案例有理由让人们相信美国法院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与以前大相径庭。本文通过介绍比尔斯基一案,分析该案的含义以及对中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启示。

案例简介

伯纳德・比尔斯基在知识产权界之外鲜为人知,但是,由于他用了长达10年的时间申请并捍卫一项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因此,他在知识产权界可以说是赫赫有名的。当然,他之所以有名的最主要原因不仅仅是因为10年专利保卫战,而且是因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比尔斯基一案中所做出的判决有可能决定商业方法专利的未来。可以说,比尔斯基案似乎使美国专利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在商业方法专利方面的态度趋于一致。

1、美国专利局认为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

1997年,比尔斯基(biiski)与兰德a・华沙(randa・warsaw)向美国专利局申请使用对冲合同商业方法的排他权利。他们的方法很简单:当商品卖方向顾客以某一价格售出商品时,卖方随后以另一个价格进行对冲交易。该申请共有11项权利要求,该专利申请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写明不需要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技术实施该方法,也就是说,该方法无需计算决定什么时候对冲价格是多少,也无需使用计算机辅助执行对冲交易。另外,该商业方法至少有一个步骤涉及到智力方法。

美国专利局审查员拒绝了该专利申请书中的权利要求,认为这些要求不需要通过专门的机器设备进行操作,不过是操作简单的抽象思想,用以解决数学难题。另外,该方法也没有规定有哪些特定的实际应用。所以,这些要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利主题。在做出裁定时,专利审查人员强调专利申请人自己承认该方法的各个步骤不需要通过计算机或机器设备进行操作。因此,他们得出结论,非机器执行的方法不是可专利的主题,而只是抽象的想法,不过仅仅解决了不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实际应用的数学难题。比尔斯基等不服,向美国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提出复审,2006年9月,美国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裁定该方法只是抽象思想,不属于可专利主题,因为可专利的方法必须是具有改变物质与能量的特点或者使用机器来执行特定的步骤,而比尔斯基所申请的商业方法不具备这些特点。

2、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拒绝了该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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