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共利益下的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利益的分配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时期,始见于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他认为土地征收的基础在于领主对其臣民有“最高统治权”,以此原则为“公共用途”时,领主可获得私人土地。但国家在如此行为之时,必须对被征地人给予补偿。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建立于上个世纪50年代,而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的扩张进程中,土地征收的问题日益凸显。而随之而来的公共利益将与土地征收存在于经济、法律探讨的领域。
概念的界定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简称“公益”,相似的用语有。“大众福扯”、“社会福扯”、“公共福利”、“社会福利”。“公共利益”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六世纪的古希腊。古希腊特殊的城邦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被视为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的、抽象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
边沁认为:“公共利益”绝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英国的哈耶克则对公共利益有一种独特的见解:公共利益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决不可定义为所要达到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作为一个整体,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是仅仅提供最佳渠道,使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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