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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任务[1]。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新获得了独立化发展的政治空间。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保障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依法履职,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成为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主线。在这个过程中,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地对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方式方法进行着动态的政策调整。笔者拟以1980年至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为研究对象[2],描述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政策调整四个时期,阐释其阶段性的特点。整个政策调整的过程,不仅说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路径上的某些重要特征,也反映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长期性、曲折性和复杂性。

一、从委员活动扩张到代表活动的时期(1980年至1985年)——政策初始的路径选择

(一)代表活动主体的扩展。1980年至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显示,初期的人大代表活动具有零星和非连续的特征。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3](以下简称某年工作报告)初次提到了人大常委会委员视察,而此后3年的工作报告均未提及。但自1985年工作报告起,开始频频述及人大统一组织的代表视察的情况。这表明经过这个阶段的发展,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代表工作,已经正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范围中。同时,代表活动也由常委会委员的活动发展到有组织的代表活动,代表活动开始了一般化、经常化和连续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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