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的通知]四川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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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8]251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2008.12.29【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税费征管/交通运输【唯一标志】
17051336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2.274120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川价发〔2008〕25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交委),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规范涉及路产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含利用,以下同)补偿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范围:
(一)公路路产损坏补偿费。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损坏路产,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未按要求修复的。
(二)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需要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
(三)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车辆超过规定值超限运输的。
(四)超限运输护送费。自愿委托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护送超限运输的。
三、收费主体:
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超限运输路产补偿费和各类公路的超限运输护送费由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和超限运输路产补偿费,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后,由公路经营机构收取。
四、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本通知规定的收费专项用于修复、维护和重建损坏的公路路产以及票据购买等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的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公路经营机构收取的费用属经营性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使用税务票据。
(二)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各公路经营机构,应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本通知中未列的路产损坏项目,能修复的按修复原则,不能修复的按重置原则和扣除折旧以后由路产管理或经营机构确定。
(四)非施工期间租用公路路产和以拍卖方式出让公路路产内广告牌,其有偿行为依法办理。
(五)涉及农业生产、村民生活和村民修建自用住房必须的管线穿(跨)越公路和附着占用,免收路产占用补偿费。因施工损坏路产的,按规定收取损坏补偿费。
(六)已实行计重收费路段,不得再收取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
(未完,全文共4273字,当前显示134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