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内容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017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下一、优惠政策享受主体
1、享受主体界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
2、不适用的情况
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查账征收企业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所得税累计的实际利润额
适用税率
≤20万元
≤20万元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
无要求
≤30万元
减按20%的税率计算
核定征收企业(定率)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所得税累计的实际利润额
适用税率
≤20万元
≤20万元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
无要求
≤30万元
减按20%的税率计算
核定征收企业(定率)
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新办企业
当期所得税累计的实际利润额
适用税率
≤20万元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
≥20万元,≤30万元
减按20%的税率计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016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回顾】
国务院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研究确定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的措施;部署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中西部和贫困地区铁路建设。
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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