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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委员长 人大主任谈“决定权”

寻求权力对接的最佳路径耿建新(衢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按照我国的政治体制,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人大决定”是在“党委决策”的基础上开展的一项法定性、程序性工作,也就是说,“人大决定”主要是把区委的重大决策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动。

因为,“党委决策”与“人大决定”,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都居于支配地位,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的方针、政策,以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共同目标的。从法理上讲,党委作出的决策,具有引导性、指导性和号召性,在党内具有约束力,但对国家和全社会却不具有强制性。而人大作出的决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民主权的象征,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全体公民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党委对国家、社会重要事务的主张和意图,由人大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使党委的决策变成强制性的法律文件,以便动员全体人民共同遵守。

为争取区委支持,衢江区人大专门向区委作了关于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工作汇报。2012年4月,区委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能作用的意见》,为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人大常委会要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需有规范的制度和操作程序配套,为此,我们及时研究制定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有地方特色的重大事项框架,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决策程序,增强操作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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