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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出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出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出资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出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出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出资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市国资委按照出资人职责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或受其他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对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出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职责和组织

第七条市国资委在出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出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出资企业专项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监督出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出资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子企业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配合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出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出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

(三)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条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出资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企业本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

第十一条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离任或任期届满,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委托审计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资企业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国资委审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三章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出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资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出资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出资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四)出资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出资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出资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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