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思考|档案工作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7年颁布,又经1996年修订实施以来,其中有一条不动的条款:“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它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尚方宝剑,也是各级档案馆接收档案的依据,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大部制”实施以来,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有隐忧,尤其是在地(市)县一级尤为明显。
探索集中办公条件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方式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各地漂亮、高耸的办公楼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成为社会的焦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组成部门纷纷由各自的小院,挤进了新大楼。其主要缘由是国家用地政策的改变,是便民服务的措施之一,也是地方政府逐利行为的体现。但就档案保管保护而言,独家小院尚有专库、去湿、空调等设备;而现在进入大楼,爬尽台阶,档案室只能与办公室、文印室、杂物室为伍。这是因为办公楼面积的设计依据是以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来确定的,每个单位只能保证必需的会议室。即使再增加办公室面积,也没有领导职数增加的速度快。中央空调的使用,保证了办公室人员的舒适却无法满足档案保护的需求。
应该看到,在豪华办公楼的一侧,都有一座风格近似,适合档案保管保护条件的小楼,这就是档案局(馆)。针对上述情况,一些新的术语在档案界不断出现,如“档案代管中心”,“档案寄存中心”。这种打破档案接收期限的做法,实际上是档案部门针对这种情况所采取的一种明智而又无奈的选择。所以,应该提倡和鼓励在集中办公条件成熟的地方推行档案无移交期限的接收:一是为各单位兼职的档案员(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基层单位无专职档案员)减负;二是更有效地对集中办公单位的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三是更加便民、为提供服务打基础。因为小城不像大都会,“集中”就在院内,“利用”就在“楼下”。随着新一轮的馆库建设热潮,由国家投资的馆库建设,应该在功能设计上更多地、更充分地考虑这种元素。
探索行业管理条件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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