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领域,法院有法官
摘要。"能动司法"一经提出,便引起了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学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均尚无统一的认定,但该理念对整个司法环境所产生的巨大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本文试图从能动司法理念的要求和内涵出发,结合实践,讨论能动司法对法官这一司法主体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能动司法、法官、思维模式、法官角色
能动司法,主要是指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中,既不能因法无规定而拒绝裁判,也不能绝对中立、被动,而应着眼于社会的安定和谐,积极行使权力,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能动司法对法官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一、能动司法改变了法官的思维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的行为标准大致可归纳为。独立、被动、慎行。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快,大量形态各异的社会问题频现,法律所承载的价值和理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就要求法官的行为标准和思维模式跟上形势的脚步。"时代迫切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人民法官的司法方式。"①
(一)由被动转向主动
能动司法倡导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改变以往被动受理案件、被动听取当事人列举证据的习惯模式,变被动为主动,贯彻到司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如主动联系企业、群众,为其提供法律建议;在纠纷发生时,主动组织调解工作,争取讼前化解矛盾;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便利,提供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等司法服务;审判中,必要时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促进案件的公平和效率;在涉案人数较多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时带案下访,主动面对群众,解决突出问题,化解纠纷。
(二)由片面转向全面
能动司法追求案件的社会效果和个案正义的统一。这就要求法官在判案时,全面看待案件背后的社会效果,不能孤立、机械地办案。同时,能动司法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官在处理纠纷时,应全面看待案件的细节,鼓励当事人选择最优的处理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纠纷及时、有效解决。
二、能动司法调整了法官的角色定位
(一)创造性司法解释者
社会是千变万化,千差万别的,不断有新的争议出现在法官面前,没有先例可以遵循,即使有先例可供参考,机械的借鉴也可能导致不为当时社会所接受的判决。在能动司法理念中,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在法官那里不再是一个机械的动作,而是包含着法官的智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过程。法官可以根据自身经验、知识、社会一般观念来创造性的解释和适用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裁判者,而是兼具解释性立法者的角色。
(二)"身兼数职"的法官
(未完,全文共3226字,当前显示101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