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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裁量权的控制

摘要。行政裁量广泛的存在于行政领域的每个部分,与行政行为、行政活动密切联系,而对行政相对人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实践中,因为行政裁量权由行政主体行使,裁量的自由使得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经常发生,同案不同罚也时常发生,因此,规制行政裁量权,控制其滥用对于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表现形式;执法细则;舆论监督

权力不受限制必然会导致腐败的滋生,行政裁量是在法律授权下,行政机关有权对同一事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处理,裁量的巨大空间使得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同案不同罚也屡见不鲜。现代社会,行政裁量几乎存在于每一个行政领域,实践中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况也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控制,自2010年湖南省率先推出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来,各地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通过细化标准来加强对裁量权的控制。

一、行政裁量的涵义

英国行政法对行政裁量的理解为,一方面,"立法机关将权力委托给一个具体机构,并授给它行使此权的自由裁量权,法院无权对这种自由裁量权提出异议。"这种表述较好地阐明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运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公法中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系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在美国行政法上,"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与英美行政法上用词粗放化形成鲜明对照是,德国法学界对"自由裁量"概念的使用比较谨慎,他们只是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使用"自由裁量",而更多情况下使用裁量或合义务裁量(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尽法定义务)。

二、行政裁量的滥用

(一)行政立法中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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