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县政府领导下,加快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农村客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规范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的通知》《湖北省村村通客车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客运,是指全县范围内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运行,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的客运班线。本县区域内从事农村客运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镇负责组织领导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管理工作;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管理工作。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四条农村客运逐步实行实质性规范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管理,为农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第五条农村客运线路和营运车辆,要按交通运输部城乡客运的发展要求,统筹考虑,以服务优先、环保节能为原则,有序规范提升,对边远偏僻或客流量少的地区可采用约租、包车、隔日车等方式落实。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农村客运车辆结构和功能通用标准。公路路基宽5.5米,路面宽4.5米的,可允许通行车身长度小于6米,座位少于19座的客运班车;
公路路基宽度4.5米,路面宽度3.5米的,可允许通行车身长度小于6米,座位少于10座的客运班车。
第七条新进入农村客运市场车辆要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统一车型,原有的农村客运车辆应当逐步达到县“三统一”标准。
第八条农村客运经营线路的审批应根据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和车辆数量的配备,由乡镇汇总并提出申请,报县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审批。
第九条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现有的,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条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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