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规划,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中长期规划,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或单位编制的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导全国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类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与国家发展规划相一致,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战略安排;
专项规划是以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是指导本地区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构成统一的规划体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须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第三条规划编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关于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突出功能,找准定位,明确政府职责的边界和范围;
(三)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适应时代要求和符合发展规律;
(四)远近结合,务实管用,突出约束力、可操作,使规划可检查、易评估。
第四条规划文本一般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保障措施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
(二)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
(三)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
(四)工程项目和政策举措具有必要性、可行性;
(五)对需要国家安排投资的规划,应事先征求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规划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总体规划,统筹协调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各司局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政策法规司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未完,全文共2941字,当前显示92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