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转业安置政策2017
2017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如下一、改革期间有关安置政策
关于转业千部自主择业条件
军龄满18年的军队转业千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其中,军龄满19年、18年的自主择业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的标准执行。
关于师职干部转业年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千部,年龄不超过53周岁,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接收安置师职转业干部任务较重的地区,实行指标控制。
关于转业干部安置去向
1.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2.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以上仅供参考,最终以中央文件为准)
二、军转安置制度的几个阶段
我国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制度,是伴随着军队的创建和发展而建立和发展的。到目前基本有十个阶段,根据每一时期的不同目的,可简要概括如下:
第一阶段.强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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