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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实现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思考和探索】财政直接划拨工会经费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国有企业基层工会是国有企业党委和行政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能。工会经费是工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工会财务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工会物质基础的牢固与否。如何实现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值得我们工会经审和财务干部去思考和探索,为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加大工会法的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经费收缴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发挥工会经费作用,为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一、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现状。《工会法》第42条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这一规定表明了工会经费收缴的范围和数额比例,明确了收缴工会经费的基数是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同时明确了收缴的比例为2%,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但是,近年来,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问题依然普遍的存在和发生,甚至“零”拨交,这样不仅严重影响了工会组织各项正常工作的开展,更为严重的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经费划拨上做手脚,偷漏、拖欠工会经费。一些财政部门既不向基层工会划拨工会经费,也不向总工会上解工会经费,一直拖欠甚至于拒不划拨、上解工会经费。只是在政府有关领导出面协调时,才象征性地划拨、或提取工会经费,来对付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在核算方式上做文章,截留、侵占工会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划拨。财政部门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资金短缺为幌子,对工会经费不实行独立核算,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划拨,而是纳入单位的行政经费帐统一进行核算。平时,对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费用,采取计划审批制,层层报批,手续麻烦,且规定费用开支严格控制在计划额度内。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工会法》的宣传仍不到位,特别是单位领导知之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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