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办法
【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AA省农村公路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AA省农村公路条例》、《XX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自治县城区和乡(镇)、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直接或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生产、生活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的乡(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连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与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的村民委员会之间联络的公路。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公路路肩、客运站(棚)、排水沟、会车道、限载墩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管理、保证畅通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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