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审查调查安全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多次强调,要确保办案安全,牢牢守住底线。这就要求,既要保证审查调查对象安全,也要保障涉案人员安全,做到双安全。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站在政治和大局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审查调查安全万无一失,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保障。确保留置调查零事故
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履行调查职能的一项重要措施,依法依规、安全有效运用留置措施,对于监委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监委使用留置措施,严格依法是根本,确保安全是底线。
留置场所应符合安全标准。在各级纪委原两规点基础上改造建设留置场所和在公安机关特定场所设置的留置专区,都应把确保安全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标准。对新建、改造的留置场所或留置专区,应经过严格验收,确定没有安全隐患、具备同步录音录像等条件,才能投入使用。
留置审批应强化安全审核。留置审批是保障留置措施从严、规范、安全使用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在审批留置措施时,应将安全审查摆在突出位置,对拟留置人员身体状况不明或患有严重疾病的不批,留置场所软硬件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批,看护力量达不到安全保障要求的不批,采取留置措施安全预案缺漏或不周密的不批。
留置管理应不留安全漏洞。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监委留置场所或公安机关特定场所留置专区进行,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一般应在监委留置场所进行留置。要把安全措施落实到留置工作全过程,严格按要求落实每一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留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都应有预案、有规范化处置要求,并定期进行演练。医疗保障是保证留置安全的一个重点,应全天候、二十四小时地关注留置人员的身体状况,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确保其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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