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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审议交安修正法等] 关于全国人大审议

北京。限时报案判无效司机史某出车祸后,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在48小时内报知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以此拒保。近日,市一中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没有道理,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损失。这也是保险行业48小时报案条款首次被判无效。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驶已投保的车辆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

3天后,史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电话报案。2006年9月18日,平安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史某在3天后报的案,故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史某对此不服,将平安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从公平角度以及整个合同的规定来考虑,要求司机及时报案是为了查明案情、确定责任。交通支队对该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做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史某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平安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该保险条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平安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

全国人大:审议交安修正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等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七十六条第1款第2项进行了修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

【现行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草案增加】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发改委:车价下降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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