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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抓好源头 促进目的实现 健康促进的目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任务。如何理解知识产权这四个重要环节,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战略定位问题。知识产权创造是源头,运用是目的,保护是手段,管理是基础。这个关系需要摆正。社会上有一种认识,好像一谈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没有别的了,这种观念不仅是片面的,而且是有害的。本文仅就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两个方面谈几点个人看法。

关于知识产权创造

什么是知识产权创造。不能把知识产权创造里面的创造和平时所说的发明创造里面的创造混为一谈。创造本意指的是一种新的思想、新的设计,新的产品的产生,这固然也是知识产权创造的一种体现,但这应该仅仅适合于把知识产权理解为智力财产时,知识产权获得的前期过程。严格地讲,当把知识产权理解为智力财权利的时候,“知识产权创造”这一说法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种“权利”既不是权利人“创造”出来的,也不是国家“创造”出来的,而是国家依法授予权利人的。

再进一步讲,“知识产权”这种汉语表达本身就不是其原意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的恰当翻译。汉语的“知识”对应的英文是knowledge,涵义是understanding,1earning,即学问、学识,具有公知性,不可产权化。而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讲的并不是knowledge,而是intellect,其义为capacityforacqulrmgknowledge,即获得knowledge(知识)的能力,亦即智力、智慧。智力、智慧具有非公知性,才可以产权化。有人在学术论文里居然称“知识产权就是产权化了的知识”,这纯属未求甚解的望文生义。

此外,知识产权这种表达没有区分开财产和财产权,这显然有点荒唐可笑。而我国台湾的翻译――智慧财产权,就比大陆的翻译准确恰当,它既符合知识产权的原意,也严格区分了智慧财产和智慧财产权。我们可以创造智慧财产(或称智力财产),但不能创造智慧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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