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平等的受教育权
摘要。受教育权由入学权、选择权、学籍权、教育条件利用权、终身受教育权、教育平等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救助权、救济权和其他法定权利组成;其中平等受教育权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保障。
关键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
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由很多子权利集合而成,在受教育权的诸项子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受教育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受教育权是平等原则在受教育权领域的具体体现。本文通过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国内法和国际法对平等受教育权的保障以及目前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进行表述。
1.受教育权的子权利系统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很多子权利集合而成,受教育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教育权由以下子权利组成:
(1)入学权
入学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真正实现的第一步。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有权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教育机构不得拒绝。受教育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履行义务的是国家设立的各种公立学校,公立学校对于达到要求的公民都应接纳其入学。入学权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实现程度不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权是所有适龄儿童都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权则并非所有人都享有,只有那些经过竞争获胜的公民才能真正享有入学权,国家在此承担的义务是保证竞争的公平性。
(2)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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