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政策 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创办微型企业的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微型企业批发、零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四)微型企业生产销售饲料、化肥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微型企业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和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五)微型企业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六)微型企业生产、批发、零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七)微型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八)微型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微型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微型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十一))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备案)后,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促进微型企业筹资融资的政策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2013年底前,金融企业对其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农村信用社、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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