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领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特别优惠政策汇编
一、就业创业篇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5号。
补贴对象。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上述企业名单由当地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确定。
补贴标准。2000元/人。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单位提交申请,行业部门确定企业名单,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单位。
2.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在我市感染新冠肺炎隔离治疗的农民工
补贴标准。每月发放1000元的就业困难补贴;不足15日的按半月计发,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发。
补贴期限。自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日起(以较早的日期为准),至新冠肺炎治愈出院(死亡)为止。
补贴方式:个人提交申请,凭县级以上疫情防控工作领导
小组指挥部出具的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证明,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个人。
3.点对点专车接送务工人员返岗复工
政策依据。贵人社发〔2020〕12号。
补贴对象:我市工业园区企业
补贴方式。(1)对接送到我市工业园区就业的,规模20人以上的我市乡村务工人员,由交通运输部门安排专车接送,费用由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统筹负责。(2)对接送到我市工业园区就业的,规模20人以下的我市乡村务工人员,由企业派专车接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接送进厂员工名单送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务工人员在工业园区企业务工满一个月后,所在企业可凭支付给员工的相关工资凭证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交通补贴,标准为50元/人。
4.农民工防疫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民工,各地也可根据防疫形势需要,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服务时针对出行农民工发放。
补贴标准。采购发放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或发放农民工防疫补贴,一般不超过100元/人。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农民工根据扶贫部门提供名单,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各地也可根据防疫形势需要,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服务时针对出行农民工发放。
5.农民工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广西籍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1)市场主体在2020年1月至6月期间受疫情影响发生季度亏损。亏损可根据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季度会计报表以及其他可证明亏损的材料认定;(2)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3)市场主体在贵港市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补贴标准。企业一次性补贴10000元/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户。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个人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个人。
6.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桂人社规〔2018〕11号、贵人社规〔2018〕6号。
申请条件。(1)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2)市场主体在贵港市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3)市场主体带动3人以上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6个月。
补贴对象。广西户籍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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