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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领导在疫情防控工作紧急会议讲话文合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领导在疫情防控工作紧急会议讲话文合编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确保政令畅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要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省内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接受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落实以社区(包括城市社区和村)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坚持“党政牵头、社区动员,群防群控、稳防稳控”,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做好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县级以上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二、严格实施隔离措施依法依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进行管理。对确诊病例实施隔离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准予出院,解除隔离。对疑似病例实施医院内隔离医学观察,并尽快开展实验室排查工作,经实验室检测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按规定解除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实行居家或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限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

如医学观察期间未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期满后可解除医学观察。

三、切实加强社会面管理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在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设立体温检测点,对所有进出站人员检测体温,并进行健康登记。对检测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城乡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精准管理来自武汉市等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督促其居家或隔离医学观察14天,监测其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各医疗机构和机场、铁路、车站、海关等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四、严格疫情报告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部队、厂矿企业、学校等系统和单位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加强对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类医疗机构不得缓报、瞒报、漏报和虚报疫情。发现缓报、瞒报、漏报和虚报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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