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违法行为居高不下原因简析
一、行政法规违法基本情况及表现
1、行政执法主体多,涉及面广
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确立的全国省级行政执法主体153类,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法规)共计1171项,2008年昌吉州对州直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确定的行政执法主体99个(其中行政机关45个,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33个,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组织21个),行政执法依据共计803项。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
2、政府违反行政法规现象比较普遍
尽管近几年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推进,但作为执法主体的政府违反行政法规现象依然存在。例如,昌吉市行政执法局2006年初在没有得到自治区批准的情况下挂牌成立,两年多没有得到昌吉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没有合法身份的机构,没有合法身份的人员,其执法行为当然是非法的行为,是典型的着政府违反机构编制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昌吉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昌吉州监察局依通过下发行政监察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监察决定,木垒县城建监察大队11名工人身份的工勤人员,本身就不具有执法资格却一直从事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也是典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昌吉州监察局下发,严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停止非公务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的行政监察建议书。
3、规范性文件管理不严,政出多门的情况依然存在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除了法律授权、政府不得自行给自己授权。但一些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的擅自扩大自己的行政权力,以政府文件或自行发文等形式,扩大法定权限,“土政策违法”现象随处可见,存在着扩大管理职权、任意给管理对象设立义务,随意限制公民和法人权利等。如吉木萨尔县教育局2002年发文强行向在职教职工借资,昌吉市原城郊办事处以红头文件下发各村和昌吉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规定,本地出嫁到外地的姑娘必须把户口迁移出去,而不准将男方户口迁入本地,明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婚姻法》等,更有的执行行政法规,对本单位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造成了政出多门,不利于管理,影响政府形象。
4、弄虚作假,违反行政法规习以为常
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为了争取中央项目和财政资金,往往采取编制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规模、增加附属项目等弄虚作假手段,提高投资额度,争取项目和财政资金,这种违法的特点是由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行政首长决定,以一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弄虚作假,编制红头文件,档案资料,套取国家专项经费和财政资金,并习以为常,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如2007年昌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在执行中央、自治区要求的政策性棉花保险工作中,采取编制虚假理赔报告、虚假气象资料等手段,通过虚假理赔套取中央、自治区专项财政补贴分别达到390万元、458.55万元、158万元。昌吉州监察局依法对对上述三县市做出通报批评处理;
给予直接行政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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