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民政部门信息,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民政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对公开的事项,要真正做到方便群众办事,知情和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第三条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一)向社会、群众公开的事项。重点是与民政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办事程序,主要有: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救灾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物分配使用;
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军休干部安置、退伍安置、民间组织管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区划地名、边界管理、儿童收养、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发行彩票所筹福利金管理、婚姻登记、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农保资金管理、水库移民扶持等各项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办事程序;
行政审批审核的法定依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程序、办理结果和收费标准等;
民政部门的工作纪律、廉政勤政规定、监督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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