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研究
一、引言
尽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法律确认和政策保障的,然而在由法律文本转换为司法判例以及指导农村各项土地权益分配的过程往往存在因衔接不畅、刚性约束不足而效力减弱的状况。究其原因在于承包经营权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基础,且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农村妇女的经济权利、资源获得、责任义务和经济作用的社会评价在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制度背景及“从夫居”“娶进嫁出”的婚俗习惯下,往往因居住地变化引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变化,或因婚姻变动产生家庭成员身份的变化。在身份的变与土地的不变、人的流动与土地不动之间,妇女土地权益处于易受损状态。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重塑城乡关系,促进农业、农村、农民全面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三权分置”为标志的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其指向就是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通过制度设计促使农民享有和发挥市场经济主体身份,通过参与农业产业链,获得财富增值能力和相应收益,实现农民富、农业强、农村美。因此,在乡村振兴实施过程中,关注性别维度的不平衡、不充分状态,关注实际驻留农村的主要人口和农业生产主力军的妇女土地资源的获得和土地权益的实现,事关消除农村妇女贫困,事关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
二、当前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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