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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经验对环境管理的启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经验对环境管理的启示

《环境维护法》明白规定,由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维护工作实行统一监视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部门间的权责错位却时有呈现。在环保工作中,各部门间如何高效和谐、避免抵触。安全生产监管范畴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

建设生态文明需充足施展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能否施展以及如何施展主导作用直接关系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为深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政府须采用计划兼顾、制度规制、执法保障等行政办法。

这些办法的实效施展还决议于环保行政监管体制和机制是否顺畅。顺畅的行政监管体制和机制可使现有的计划办法、法律制度和执法监视施展应有的作用;反之,则可能因为兼顾不当和条块分割导致监管呈现越位、缺位和不到位等现象。

实践证明,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环保行政监管体制和机制在防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损坏、保障生态安全方面施展了主要的作用,但在现实中也发明了一些兼顾不足的问题。

环保统一监管为什么不顺畅。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形成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行政监管体制。

其中,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生态的维护和环境污染的防治,水利部门负责陆地水资源的维护,海洋部门负责海洋资源的维护,林业部门负责林业资源的维护,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森林公园的维护,领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应用和维护;农业部门负责农田资源的维护。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条块工作,有利于应用专门的资金、技巧和管理优势,对自然资源和环境进行有效的维护。

由于自然资源和环境相互作用和影响,自然资源之间以生态为媒介也相互作用和影响。为此,1989年施行的《环境维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兼顾维护的机制,即“开发应用自然资源,必需采用办法维护生态环境。”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相互影响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最大水平地兼顾施展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各项作用,防止各部门的行政监管呈现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现象,还须要有一个机构来兼顾、和谐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职责。为此,《环境维护法》第七条规定,由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维护工作实行统一监视管理。

何为统一监视管理。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有什么差别。统一监视是否包含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部门职责实行情形的监视。法律没有进一步的界定。

理论界广泛以为,环境包含自然资源,统一监视管理就是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谐和监视自己和其他部门的自然资源和环境维护工作。但一些政府部门担忧自己的分工负责职权被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视管理职权架空,也不愿意看到另外一个非监察性质的政府部门来监视自己的履职情形,因此不太赞同理论界的观点。

由于自然资源之间具有生态方面的相互影响性,生态环境和处于其中的自然资源具有相互影响性,当有关部门因环境污染、生态损坏、资源开发应用产生交

互性的职权纠纷和抵触时,由于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领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为互不附属的行政部门,因此,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即使想施展统一领导、和谐和监视作用,也不必定得到其他部门的认同。这不仅影响环境维护行政兼顾监管的效力,还阻碍了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全局工作的开展,伤害政府的公信力。

比拟显明的例子是,国度环境维护、海洋、水利、领土、林业等部门每年各自宣布有生态交叉内容的公报,而个别数据和办法经常不一致。对于这一现象,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力和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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